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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2020-01-03 17:19:0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i)范會員單位的(de)(de)反洗(xi)錢和(he)反恐怖(bu)主義融資工作,提(ti)高(gao)會員單位防(fang)范洗(xi)錢風險的(de)(de)能力,維(wei)護國(guo)家(jia)經濟秩序和(he)金融安全,根(gen)據《中華人(ren)(ren)民共和(he)國(guo)反洗(xi)錢法(fa)(fa)》、《中國(guo)人(ren)(ren)民銀行關(guan)于加強 貴金屬交易(yi)場所反洗(xi)錢和(he)反恐怖(bu)融資工作的(de)(de)通知》等法(fa)(fa)律法(fa)(fa)規(gui)規(gui) 定,制(zhi)定本(ben)辦法(fa)(fa)。 

第二條 上(shang)海(hai)黃(huang)(huang)金交(jiao)易(yi)所(suo)對(dui)會(hui)員單位(wei)反(fan)洗錢(qian)工(gong)作(zuo)進行自律管(guan)理和指導。上(shang)海(hai)黃(huang)(huang)金交(jiao)易(yi)所(suo)負責組織會(hui)員單位(wei)的反(fan)洗錢(qian)業務培訓及宣傳教(jiao)育工(gong)作(zuo),向中(zhong)國人民銀行反(fan)映會(hui)員單位(wei)對(dui)反(fan)洗錢(qian)工(gong)作(zuo)的 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會員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反洗錢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積極履行反洗錢義務,自覺維護黃金行業秩序,實現反洗錢工作制度化、規范化與程序化。
第四條 會員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結合本公司業務特點和實際情況開展反洗錢工作。
第五條 會員單位及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境外開展業務時,應該遵循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 配合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同時在駐在國家(地區) 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yu)會員(yuan)單位開展(zhan)的上海黃(huang)金交易(yi)所業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條 會員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反洗錢規定和上海黃金交易所管理要求,將反洗錢工作要求落實到內部控制制度 和日常業務運作中,申請入會時應當簽署并向上海黃金交易所提 交《上海黃金交易所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盡職調查表與承諾》(具 體見附 1)。 
第八條 會員單位應當按上海黃金交易所反洗錢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內控制度體系,并將貴金屬相關內部 控制制度向上海黃金交易所報備。會員單位及其分支機構的負責 人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最終責任。
第九條 會員單位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以 下簡稱反洗錢負責機構)負責反洗錢合規管理工作,指定高級管 理層人員負責貴金屬反洗錢工作,設置反洗錢合規專員,并將聯 絡信息報告上海黃金交易所(具體見附 2)。 
會員單位應當對其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條 會員單位反洗錢負責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能:
(一)出臺本行業反逃稅內部掌控規章制度、使用指導書,會按照反逃稅需要出臺或修編涉及到及的涉及渠道規范; (二)根據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內控制度的規定開展反洗錢工作; 
(三)對反洗錢工作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按規定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數據; 
(四)配合國家有關執法機關對涉嫌洗錢活動的調查取證工作; 
(五)負責與監管機關、上海黃金交易所進行反洗錢工作的協調與溝通; 
(六)組織反洗錢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宣傳工作; 
(七)與反洗錢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單(dan)位應當確保反(fan)洗(xi)錢工作(zuo)的資源(yuan)投入,為反(fan)洗(xi)錢負(fu)責機構提(ti)供必要的技術條件,積(ji)極(ji)運用(yong)信息系統提(ti)升反(fan)洗(xi)錢工作(zuo)有效性(xing)。


第三章 客戶身份識別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應當勤勉盡責,遵循“了解你的客戶” 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征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應當采取相應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客戶資金的來源和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接受客戶委托從事交易時,應當與客戶簽署代理業務協議,采取合理措施落實客戶身份識別,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會員單位在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服務時,都應當要求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相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配合會員工作。
會員單位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允許客戶借用他人賬戶辦理業務。
第十四條 個人申請開戶的,會員單位應當要求開戶申請人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登記,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 機構申請開戶的,會員單位應當要求開戶申請人出具有效證照等文件,會員單位應當對客戶出具的文件進行核 對、登記,并將上述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和授權委托書原件存檔。
會員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的識別。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機構開戶申請,開戶申請人應當嚴格按照會員單位要求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對于客戶委托指令下達人、資金調撥人、結算單確認人等代理人員的,會員單位應當要求客戶出具授權委托書及上述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進行核對,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并將授權委托書原件及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存檔。 
第十七條 會員單位應當根據身份識別需要要求客戶對資金及其來源的合法性進行說明,并要求客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會員單位應當對客戶登記的黃金交易賬戶進行審查,確保黃金交易賬戶、資金賬戶的名稱與客戶身份證明文件的名稱一致。 
第十九條 會員單位應當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 由高到低劃分風險等級,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 
會員單位應當對不同客戶采取相應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其中,對高風險客戶應采取強化的風險控制措施,以有效預防風險。
第二十條 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戶,會員單位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在反洗錢工作中進行重點關注:
(一)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或實際受益人)被列入我國發布或承認的應實施反洗錢監控措施的名單; 
(二)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或實際受益人)為外國政要及其親屬、關系密切人; 
(三)客戶拒絕會員單位依法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工作; 
(四)會員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的可疑交易報告多次涉及的客戶; 
(五)其他認為存在相對較高的洗錢風險和恐怖融資風險,需要重點關注的客戶。 
第二十一條 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會員單位應當采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已過有效期的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與客戶事先約定,對客戶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會員單位在為客戶辦理業務過程中,發現客戶所提供的個人身份證件或機構資料涉嫌虛假記載的,應當拒絕辦理;發現存在可疑之處的,應當要求客戶補充提供個人身份證件或機構證照原件等足以證實其身份的相關證明材料,無法證實 的,應當拒絕辦理。 
第二十三條 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會員單位可以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會員單位開展代理業務時,應當采取非現金方式。采取銀行轉賬方式時,應當使用交易當事人的同名銀行賬戶; 發生退款的,應當按原支付途徑,將資金退回原付款人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 會員單位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 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在確認可疑交易后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 可疑交易報告(具體見附 3),同時抄報上海黃金交易所。 
第二十六條 會員單位應當根據自身反洗錢工作實際,參照下列交易或者行為,建立可疑交易監測標準: 
(一)客戶長期不進行或少量進行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 大量的資金收付; 
(二)開戶后短期內大量進行交易,然后迅速銷戶; 
(三)長期不進行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頻繁進行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四)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后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五)客戶實物出入庫數量顯著超出合理水平的; 
(六)個別客戶在明顯不合理的價位上成交; 
(七)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二十七條 會員單位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準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并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為 特征的分析過程。
第二十八條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單位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應當以電子 形式或者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公安機關或 者國家安全機關報案: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某個人物形象加重或是條件緊急措施的況。 第二十九條 會員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監控措施,對國家有權機關公布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等進行監測,不得與名單上的任何實體、組織或者個人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務。對與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等有關的資金或 者其他資產,會員單位應立即依法采取凍結措施,并按照規定及 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 會員單位應當如期向上海黃金交易所報送反洗錢年度報告(具體格式見附 3),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錢工作整體情況及機構概況、法定義務履行情況、反洗錢工作配合與成效以及其他工作情況、問題及建議。 


第五章 客戶身份資料與交易記錄保存

第三十一條 會員單位應當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客戶身份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個人客戶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或影印件、機構客戶的開戶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人 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或影印件、授權書原件、賬戶開立內部審核記 錄、客戶信息核實和更正記錄等。
交易記錄包括但不限于關于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以及有關規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務憑 證、單據、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 
第三十二條 會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存反洗錢工作檔案、可疑交易報告等資料,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 照相關規定執行。
保管期屆滿,凡涉及涉嫌洗錢未查清的有關資料,包括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可疑交易報告等,應單獨保管到事項完結 為止。 

第三十三條 會員單(dan)(dan)位及其工作人員對(dui)依法(fa)(fa)履(lv)行反洗錢(qian)和反恐怖融(rong)資義務獲得(de)的客戶身份(fen)資料(liao)、交易信(xin)息及其他(ta)工作信(xin)息予以保密,除法(fa)(fa)律(lv)法(fa)(fa)規另(ling)有規定外,不(bu)得(de)向任何單(dan)(dan)位和個人提(ti)供。 


第六章 反洗錢培訓與宣傳

第三十四條 會員單位應積極參加上海黃金交易所組織的反洗錢培訓。 
第三十五條 會員單位應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反洗錢培訓內容包括: 
(一)有關法律法規; 
(二)內部控制制度、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 
(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六條 會員單位有義務將與交易所業務相關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及交易所規定和公告信息告知客戶,并應 加強對客戶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責任和義務的管理與指導, 以確保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工作落到實處。 
第三十七條 會員單位應當加強對客戶及潛在客戶的反洗錢宣傳,提高客戶對反洗錢工作的認識。 
第三十八條 會員單位可以自主或與國家有關部門、上海黃金交易所共同對社會進行反洗錢宣傳,提高公眾的反洗錢意識。


第七章 檢查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會員單位應將反洗錢工作開展情況納入本公司的稽核審計、檢查或評估范圍。 
反洗錢稽核審計、檢查或評估內容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反洗錢組織機構設置、反洗錢崗位人員配備及履行職責情況; 
(二)反洗錢內控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 
(三)客戶身份識別和盡職調查情況;
(四)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情況; 
(五)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情況; 
(六)反洗錢業務培訓和宣傳情況; 
(七)配合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打擊洗錢活動及涉嫌洗錢犯罪信息移送情況; 
(八)其它相關工作內容。 
第四十條 會員單位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發現業內涉嫌洗錢活動線索,應當依法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偵查機關舉報。
會員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進行反洗錢執法檢查以及調查,不得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及調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四十一條 會員單位應制定考核獎懲機制,對積極、主動開展反洗錢工作的部門(含分支機構)及個人給予適當的獎勵;對違反中國人民銀行、上海黃金交易所及本單位反洗錢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對協助洗錢的人員從嚴處分。涉嫌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會員單位應將本公司有關貴金屬反洗錢監管處罰情況、違規情況及處理結果報告上海黃金交易所。
第四十二條 上海黃金交易所依據監管要求和相關管理規定對會員單位的貴金屬反洗錢工作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 
第四十三條 會員單位及其分支機構在接受反洗錢檢查時,有義務按照要求真實、完整、及時、準確地提供所需要的資料和有效協助。對于拒不配合檢查工作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造成檢查結 果嚴重失實的,將依據會員管理相關規定進行問責。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被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 
第四十四條 上海黃金交易所以現場和非現場的方式對會員單位的反洗錢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年度會員評優。根據考核結果,上海黃金交易所可采取如下獎勵或處罰措施: 
(一)評選反洗錢工作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并予以表彰; 
(二)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考核單位減少檢查次數; 
(三)對反洗錢工作存在問題的會員單位,及時發出督導意見,對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風險提示,要求其采取相應的規范措 施; 
(四)對考核等級較低的會員單位,將其作為檢查的重點對象; 
(五)對考核不合格的會員單位,約見其負責人談話,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 
第四十五條 為鼓勵會員單位積極、主動開展反洗錢工作,上海黃金交易所對下列情況的單位及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措施: 
(一)因反洗錢工作成績優秀,受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司法機關表揚、表彰的; 
(二)主動報告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的洗錢線索,被監管部門、 司法機關核定為有價值并立案調查的; 
(三)積極開展反洗錢調查研究,研究成果被公開刊物發表或有關部門開發的; 
(四)向上海黃金交易所提出工作創新建議并被采納的; 
(五)其它反洗錢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情況。 
第四十六條 會員單位及其客戶違反監管機構和上海黃金交易所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管理規定的,上海黃金交易所可根據嚴重程度,采取責令改正、談話、責令參加培訓、口頭警告、通報 批評、限制開新倉、限制持倉額度、暫停交易、限制實物交割、 限制發票開具、暫停自營或代理業務、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罰中的 一項或多項措施。 
第四十七條 上海黃金交易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配合反洗錢主管機關依法做出的反洗錢處理決定,積極協助有權機關開展執法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以中文書寫,任何其他語種和中文版本之間產生歧義的,以最近的中文文本為準。會員與交易所簽署的 業務相關文件、協議、合同等一應法律文書均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有關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反洗錢規定,是指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中涉及貴金屬交易場所的反洗錢規定及監督要求。
本辦法所稱會員單位是指按照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管理相關規定,經交易所審核批準后直接接入交易所交易的交易商。
第五十條 如本辦法與反洗錢法律法規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反洗錢法律法規以及中國人民銀行 的相關規定來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上海黃金交易所。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
1.上海黃金交易所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盡職調查信息表與承諾
2.上海黃金交易所會員反洗錢合規指定聯絡人表
3.可疑交易報告參考模板 
4.反逃稅年終本職工作情況匯報單決定性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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